很有意思,關于這段微軟與蘋果相愛相殺歷史的各種資料可謂相當詳實,按理說整個事件絕沒有被納入“二十世紀未解之謎”的潛質;然而如今討論起蓋茨當年決定出手相助的真正理由,大家依然各抒己見,莫衷一是:有人縱觀美利堅百年經(jīng)濟法制發(fā)展歷史,認為是誕生于1882年的《反托拉斯法》發(fā)揮了自己的威懾作用,饒是彼時微軟(在自己的領域)實力強勁足以只手遮天,也不得不考慮下美孚石油被拆分成38份兒這一慘烈的前車之鑒,從而不得不求著蘋果這個當時有點兒實力,但還不至于對自己產(chǎn)生太大威脅的競爭對手不要在那時候死掉,以防政府部門因早年間那些不怎么光彩的“銷售策略”而對自己展開清算。
但對此,持異見者往往會一針見血地指出:首先微軟在操作系統(tǒng)上達成的自然壟斷并不適用于當時的《反托拉斯法》,后來微軟之所以被人因壟斷問題群起而攻之乃是傳奇律師Gary Reback極力游說各州政府的直接結果;其次,彼時蘋果和微軟之間并沒有本質上的競爭關系,前者更專注于硬件(和配飾自己硬件的軟件系統(tǒng))開發(fā),后者直到2012年才打破自己不做電腦硬件的傳統(tǒng),在兩者合作共生的蜜月期,喬布斯本人甚至愿意開誠布公地向蓋茨展示自家尚未正式發(fā)布的圖形用戶界面原型,也由此為后來兩位大佬,兩個公司產(chǎn)生分歧,漸漸水火不容埋下了一個明顯的伏筆。
有人詳細查詢了整個投資事件的前因后果后,認為這個1.5億的投資乃是庭外和解的另一種寫法,畢竟在之前的“蘋果起訴微軟侵權案”——具體說來,就是蘋果認為微軟在上文提及的那次參觀之后發(fā)布的Windows1.0與自己的系統(tǒng)太過相似,因此指控微軟侵權要求索賠的案子中,蘋果可是獅子大開口要了整整幾十億美金,就算有金牌律師從中斡旋,最后敲定的賠償金額恐怕也會夸張到足以讓蓋茨本人菊花一緊。既然如此倒不如略施小惠,以“立刻注資1.5億”這棵救命稻草與蘋果達成和解,還能以此換取專利交叉許可,Mac電腦使用IE瀏覽器等種種優(yōu)惠條件,怎么看都比公事公辦要好上不少。
然而熟悉法律的朋友卻指出起碼在這一案件里,蘋果的指控不僅證據(jù)不足,在法理上也完全站不住腳,微軟自然也完全沒必要在這樣一宗必勝的官司里主動與蘋果庭外和解。而退一步說,哪怕真是微軟“做賊心虛”擔心自己抄得不夠干凈利落(不過根據(jù)蓋茨自己的說法,他和喬布斯的靈感之源都是施樂,所以才在一定程度上表現(xiàn)出了過分的相似性),以微軟當時的體量完全可以聽從任何一個有職業(yè)道德律師面對這類問題必然提出的建議將整個官司拖上個幾年,自然能讓彼時行將就木的蘋果因為破產(chǎn)而自己完蛋。
如此而來,在某種程度上我認為最不靠譜的那個說法,即微軟拯救蘋果乃情懷使然反而成了一種值得被認真評估的可能性:的確,起碼根據(jù)《喬布斯傳》的說法,“比爾一直都喜歡蘋果”,微軟與蘋果劍拔弩張的關系也沒有影響到兩位創(chuàng)始人之間的私交,甚至當喬布斯以王者歸來的姿態(tài)重新掌權蘋果后不顧可能產(chǎn)生的不良影響,第一時間與蓋茨本人通話討論合作事宜,這才有了1997年那個充滿戲劇性的的精彩演講。
玩家和粉絲買賬才是硬道理。
君の偽中國語本當上手
大伙真是不管多少歲都有一顆叛逆的心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