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知產(chǎn)北京公眾號發(fā)布,中國喬丹對亞馬遜等電商平臺提起訴訟,訴訟理由是這些電商渠道在銷售銷售耐克公司旗下“aj”球鞋的過程中標注了“喬丹”字樣,侵害了喬丹公司就“喬丹”系列商標享有的專用權。
根據(jù)公告,一審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涉案行為不構成侵權,駁回了喬丹公司全部訴訟請求。喬丹公司不服,上訴至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
二審中,喬丹公司主張,酷買網(wǎng)公司與亞馬遜公司在銷售“aj”球鞋的過程中使用“喬丹”字樣的行為構成商標性使用,將導致相關公眾混淆,其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
酷買網(wǎng)公司與亞馬遜公司則主張其在銷售耐克“aj”球鞋時使用“喬丹”是基于“邁克爾·喬丹”姓名權的授權,屬于合理使用,不構成侵權。
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今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對美國AIR JORDAN品牌狀告中國喬丹體育公司商標侵權案做出裁決,被訴裁定、一審、二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均有錯誤,應予撤銷,喬丹體育公司第25類服裝鞋帽襪等商品上的6020578號“喬丹+圖形”商標被撤。